货真价实应是商业游戏最根本的一条规则。如今,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正为陷入一场无规则游戏而苦恼——付出了真金白银,买回的却是飘在空中的“死魂灵”。
走进“雷区”
2003年的10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文翔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文翔)通过公开竞拍,以450万元的价格,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购买了一个总值为1.26亿元的不良资产包。根据以往投资银行不良贷款的经验,如果一切顺利,这只“有垃圾也有真金白银”的资产包,有可能使文翔最终获得至少300万的毛收益。
这是文翔自2002年年末成立之日起,接手的第二个不良资产项目。此前公司曾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购得总价值600万的一个“小包”,处理后收益颇丰。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第一次交易,文翔内部从上到下,却显得踌躇满志。
对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进行投资,是1999年华融、信达、东方、长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中国市场中出现的一个新的投资领域。以银行离职人员为核心构建而成的文翔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应运而生的。
文翔是连云港市新浦区区政府的下属国有企业,目前的主营业务之一就是投资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贷款。此次从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购买的不良贷款,剥离单位正是农行连云港分行,资产包中包含了127户企业给银行带来的坏账。这127家企业,全部在市区范围内,对于这些企业目前的现状,文翔大多还是心中有数的。
有了对债权人单位充分的了解,有区政府的背景作后盾,更兼扎实的人脉关系,处理这个资产包,文翔可谓是占尽天时、地利、人和。文翔的职员可能会很克制地对你说:这是笔有利可图的生意,实际上在前期的评估中,文翔预计这笔投资的毛收益至少也应该有50%-80%。
高风险从来都与高收益相伴而生。文翔清楚地知道,资产管理公司之所以将不良贷款进行打包处理,就是为了便于将有价值的和价值很低、甚至根本无价值的坏账捆绑出售。这就好比文翔从长城公司手中购买了一批废弃的矿井,一部分已彻底报废,另一部分如果投入设备、更新技术,仍具有继续开采的价值。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将这批资产在报纸上公示以后,文翔公司经过先期调查获悉,在他们所购买的涉及市区工业、商业、服务业等不同行业的债权中,原本就存在部分无资产、无法人、无地址的零资产,对此他们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然而,在对这个资产包进行清理时,文翔很快发现了一个严重问题:多项原本看好的不良贷款竟然没有对应的标的物,也就是说那批废弃的矿井根本就不存在,在一套套完整的剥离程序编成的“帽子”底下,游荡着的是一些早已“死去的魂灵”。此时的文翔,就像经历了场魔术表演,明明看一副大牌握在长城公司的手中,等传到自己手里,牌却忽然不见了,谁是这场表演中真正的魔术大师?投资数百万,竟从国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长城公司手中,买回来一堆子虚乌有的虚假债权,这可能吗?
文翔觉得,自己走进了一片雷区。
债权真伪
在文翔购买的资产包中,有一笔连云港农业分行在1995年3月至10月分4次贷给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这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以下简称东瀛公司)的1443万元贷款,贷款到期日期都是1996年。2000年3月18日,连云港农行将这笔债权作为不良贷款,剥离转让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根据相关政策,南京办事处随即支付给了连云港农行1443万元。
文翔能够发现这笔债权存在问题相当偶然。2003年临近年末,时任文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贺时健下班回家,在小区门口正巧遇到东瀛公司的“留守”总经理张彬(1997年东瀛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只剩空壳),两人打招呼时,贺时健随口问起东瀛公司那幢楼的情况。自从新近购买了长城公司的资产包,文翔实际上已成为东瀛公司的债权人,对此张彬似乎并不知情。
贺时健问道,你们东瀛公司欠的钱准备怎么还?张彬没好气地说,我们公司欠很多单位的钱,你问的是哪一家?贺时健说,我问的是欠农行的钱。张彬奇怪地看着他:我们从没欠农行的钱啊?闻听此言,贺时健心里“咯噔”了一下。
贺时健忙问,你们公司欠农行1000多万,这个情况你不知道?张彬反问:我们什么时候欠它1000多万了?贺时健不明白张彬为什么不肯说实话,话已至此,他索性摊开讲了。他直截了当告诉张彬,东瀛公司的债权,此时已在文翔的手中,他非常想知道这个债权当初是如何形成的。
张彬说,多年前因为一状经济案件,农行确实曾把这幢楼查封过,不过后来农行又撤诉了,大楼也早已通过公开拍卖卖给了当年的施工单位——一家装饰工程公司,现在大楼已改名为祥源大厦。这等于说农行是放弃了它对东瀛公司的权利,怎么今天又变成了它的债权了呢。张彬还是那句话:东瀛公司从来不欠过农行的钱。
这1000多万的债权,在文翔此次购买的“不良资产包”中影响重大,张彬的回答让贺时健心凉了半截。他回公司拿来所有相关资料给张彬看,想以此向他证明这笔债权的存在。张彬见他还不死心,索性将公司的原始账本和记账凭证等尘封多年的财务档案也统统搬了出来。这一看,贺时健彻底惊出一身冷汗。
原来,早在1995年期间,东瀛公司确实曾与农行连云港分行产生过经济纠纷。农行连云港分行职工刘光辉,伙同当时东瀛公司总经理范平(化名),内外勾结非法融资,造成了农行连云港分行1443万的经营性损失。按照财务上正常的处理方式,这类经营性损失,应该是从企业的经营利润中提取相应的资金冲销掉。果真如此的话,文翔握在手中的东瀛公司的债权,就等于全部没有了着落。
贺时健想起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移交过来的关于东瀛公司的贷款资料。2000年连云港市农行在向南京办事处剥离转让东瀛公司的不良贷款时,为了证实这批贷款的真实性,农行提供了4份《借款协议》和4份《贷款凭证》,第一份的日期是1995年3月19日,第四份的日期是1995年10月16日。
张彬就任东瀛公司的总经理,是在1995年12月19日。在他任职以前,公司的一些事务或许他并不知情。贺时健心里还有最后一丝侥幸,但也很快就被张彬提供的一枚印章影印件以及从工商局调档的企业年检记录里的留底印章彻底击碎了。张彬拿出的东瀛公司的印章影印件,与他手中的《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图章完全不同。这是一枚中外合资企业中常见的图章,外圈是公司的英文名称,里圈是中文名称,它与张彬聘书上的图章样式相符。而《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图章,却是国内企业中最普遍的一圈中文公司名称,中间是颗五角星。更为蹊跷的是,数额如此巨大的4笔贷款,在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竟然全无农行经办人员的签字和印章。
同一家公司,在几乎相同的时段出现了两枚完全不同的印章,这是怎么回事?一团浓重的疑云浮上了贺时健的心头:文翔购买的东瀛公司的不良贷款,难道是假的吗?
协调失败
文翔转而向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求助,办事处闻讯大为震惊,马上向连云港农行了解债权背景,并就此事做两家的协调工作。
南京办事处的意见是,如果情况属实,希望农业银行拿出资金解决问题,以化解双方的矛盾。从文翔公司来说,也想息事宁人,因为在随后的摸底调查中,文翔发现与东瀛公司类似的问题在这批不良贷款中还有三四个,涉及金额近5000万元之多。文翔希望农行能拿出诚意,给出一个合理的价格,将这只包回购。文翔就算放弃最初的投资回报目标,先期投入的人力物力也应该有所补偿,公司应该从中有所收益。
连云港农行的态度,却使文翔大失所望。根据文翔公司的介绍,农行认为这部分债权不存在任何问题,但还是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法:这个资产包文翔是多少钱买的,农行现在照样接过来,另外再支付给文翔数十万的利息和相关费用,这显然与文翔的心理预期相去太远。
此时的文翔自以为证据在握,认为农行的做法完全缺乏诚意,他们觉得如果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农行的损失将是上千万。第一次会谈就这样不欢而散。在南京办事处的努力下,两家又进行了第二次协调。这一次连云港农行明确表示,上级银行没有规定对剥离出去的不良贷款可以回购,没有相应的条款,农行对此事无法操作。
2004年3月12日,文翔公司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农行连云港分行一并告上了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受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28日进行了公开审理。
对于这场官司,文翔公司向法院提供了17份证据,以证明农行在2000年转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这部分债权纯属虚假债权。市农行依法应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文翔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连云港市农行返还财产1443万元,以及同期银行利息436.363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农行连云港分行认为,文翔公司所取得的权利,是基于它和长城公司之间的打包债权转让协议,这一权利是文翔公司对于东瀛公司的债权,而不是对农行连云港分行的权利,因此文翔公司无权向农行主张返还财产。如果文翔公司认为这份权利存在瑕疵,影响它对东瀛公司债权的行使,也不该向农行主张权利,原因在于,农行与文翔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文翔将农行作为被告是没有道理的。
争议焦点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逐渐集中在了东瀛公司债权的真伪和文翔是否具有追索权上。
根据已掌握的审计报告,文翔公司认为东瀛公司从未向农行连云港分行借过款,也未收到过这笔借款。农行连云港分行在剥离不良贷款时向长城公司提供的4份借款协议与贷款凭证,均为农行单方伪造。
首先是印章问题。2004年6月29日,东瀛公司留守总经理张彬代表东瀛公司,就东瀛与连云港农行的有关历史问题出具了这样一份说明:
1、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1993年开业以来,只使用过一枚带英文的行政章,该枚行政章已于1996年被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港方代表带至香港,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使用过任何其他形式的行政章。
2、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未向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借过任何贷款,更从未同意过将所谓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的债务转为贷款。
那么4份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那枚带有五角星的公章又是从哪来的呢?这枚来路不明的公章,又是如何出现在农行连云港分行向长城公司出具的4份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上的呢?
记者采访中从文翔公司获悉,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7月13日对本案的开庭记录中,当审判长向农行问及借据上时间形成情况时,农行的代理人回答:“时间不是1995年盖的,具体时间是在1999年时候补盖的,当时我行检查时发现
借款借据上没有东瀛公司公章,我行找到东瀛公司,东瀛公司加盖了公章,完善了手续。”
农行在1999年补盖印鉴的说法,记者在(2004)连民二初字第20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也得到了印证。
在农行连云港分行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1998年东瀛公司苏G60229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表,表上有一枚东瀛公司在车主签章处加盖的公章,这枚公章与4份借款协议颗贷款凭证上的公章一致,农行希望以此证明借款协议中的公章正是东瀛公司的公章。
但是文翔公司认为,根据张彬出具的说明,东瀛公司在1996年以前没有使用过其他形式的行政章,而车辆管理所也没有审查公章真假的义务,这枚在1998年出现的全中文公章,很可能是虚假、伪造的。如果公章都是假的,那么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的真实性也就不言自明。
双方争议的第二个焦点,是文翔公司是否具有追索权。
农行连云港分行以文翔与其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认为将农行列为被告,主体是不合格的。文翔公司则拿出了2003年10月28日购买资产包后,长城公司所出具的法律文书。在这份法律文书中长城公司称:2003年9月30日公司与文翔公司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自这份协议生效后,有权就协议中的债权行使原由长城公司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撤销权、追溯权等。如果因为前手(记者注:即剥离不良贷款的银行)转让给长城公司的债权的有效性、合法性有问题,导致长城公司与前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由此产生的长城公司向前手主张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权利,均已转让给了文翔公司。
从文翔的角度来看,对于两个焦点问题,它都有充足的证据加以解答。正常情况下,这场官司它几乎已是胜券在握。然而,2004年9月3日市中院公布的判决结果,却完全出乎他们的预料。文翔输了。
文翔败诉
连云港中院判决文翔公司败诉的理由如下:文翔公司与农行连云港分行在证据材料中均提及的那辆苏G60229机动车,虽然在1997年就被市中院保全,但是它的产权没有发生转移,产权人履行相应的年检义务,车辆所有人应该是知道的。所以文翔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只能证明东瀛公司内部对有关印鉴的使用及管理方法,“继而证明其公司从未使用过4份借款协议中印鉴的证明目的与车辆年间表所证明的事实不符。”(记者注:判决书原文)因此中院认为,虽然文翔公司对这辆车的年检表提出质疑,但没能提供证据证明表上的公章是虚假伪造的。故文翔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4份借款协议中东瀛公司的印鉴不是这家公司自己加盖的。
其次,关于这4份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中院认为,农行连云港分行依据上级文件的要求,将与东瀛公司有关的非法融资而产生的损失纳入贷款规模,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在实际操作中,农行连云港分行持有加盖东瀛公司曾经使用过的公章和副董事长范平私章的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印鉴虽然是东瀛公司补盖的,但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这4份协议和凭证是真实、有效的。因此文翔公司关于农行连云港分行转让虚假债权的诉讼观点不能成立。
对于文翔公司是否具有向农行连云港分行行使追索权的问题,中院认为,长城公司受让农行连云港分行的不良资产,是基于国家政策下的财产划转行为,具有特殊性与政策性,只要符合剥离条件的市农行的不良资产,长城公司都不能拒绝,也不享有对市农行的追索权。
文翔公司作为打包受让的债权人,它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越长城公司的权限,文翔公司对市农行同样不享有追索权。
另外,中院认为打包受让债权是一种特定的债权受让方式,它与一般合同债权不同。在打包受让前,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债权瑕疵,文翔公司应该有充分的了解,既然同意购买打包债权,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
同时中院认为,文翔公司与农行连云港分行不存在合同相对关系,因此文翔公司也就无权向市农行主张这笔债权。同样,即便这笔债权存在瑕疵,文翔公司也无权向市农行主张权利。虽然长城公司对债权转让作出了相关说明,但是因为文翔作为债权受让人所拥有的权利范围并不能优于长城公司,所以它对市农行行使追索权的诉讼主张不成立。
收到判决意见,文翔公司一片哗然。让他们深感不解的是,既然中院判决认定:4份借款协议和贷款凭证虽是东瀛公司补盖的印鉴,但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法院对东瀛公司现任总经理张彬出具的说明中明确否认曾与农行补签过贷款手续作何解释?东瀛公司的什么人为农行连云港分行补盖了印鉴,中院为何没有给予明示?假定印章确实为1999年补盖,那就是说贷款在1995年已经成立,为什么1995年企业中账目上没有反映?
文翔方面认为,根据中院这份判决书,农行连云港分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这笔1443万元的借款是基于东瀛公司与农行连云港分行过去非法融资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化而来。退一步说,即使东瀛公司因为使用融资款而对市农行负有债务,这也与本案1443万元贷款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市农行只能依据连云港中院的有关判决向东瀛公司主张权利,它无权单方面将债权转为贷款。
再退一步,即使东瀛公司同意将有关债务转为贷款,也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第3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如果东瀛公司同意将有关债务转为贷款,这种行为的实质就是与市农行恶意串通,企图以合法的贷款形式来掩盖市农行职工刘光辉等人职务犯罪给市农行造成的损失,将虚假的不良贷款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欺诈手段骗取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清理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财政资金。
作为资产受让人,文翔公司认为此举不但令他们深受其苦,也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连云港中院的判决使文翔公司忿忿不平。接到判决书后,文翔公司随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缘由
1999年中国政府相继成立了东方、长城、信达、华融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口收购、经营、处置来自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的不良资产。公司总裁和副总裁由国务院任命。其中,信达对口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华融对口中国工商银行;长城对口中国农业银行;东方对口中国银行。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账面价格收购了1.4万亿元不良资产,其中包括601户国有企业4050亿元的债转股。收购资金来源于三个渠道:其一,国家财政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拨付了400亿元资本金;其二,人民银行提供了5700亿元的再贷款;其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向对应的四家银行发行了8200亿元的金融债券。
长城公司捍卫“追索权”
只要银行划出来,我们就得收,而不问这些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今后谁还有胆量来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
“连云港中院之所以判文翔败诉,很可能是受到省高院最近对一起案件改判的影响。”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资产经营三部盐(盐城)连(连云港)组项目经理毛晓勤这样向记者表示。
3月14日,毛晓勤刚刚参加了在江苏省高院举行的一场听证会,这次会议上,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对去年涉及的一起官司提出申诉,要求高院重新审理。
案件仍旧出在连云港。连云港金源咨询担保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31日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购买了79户共350笔、本息共计5696.86万元的不良贷款,金源公司在对这笔资产的清理过程中,发现有多个债权是虚拟的,根本就不存在,于是将农行连云港分行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农行连云港分行败诉,被判将伪造出来的不良贷款连本带息偿付给金源公司。农行对判决不服,随即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省高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都将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列为案件第三人。对于这次涉诉案件,南京办事处深感忧虑。
在这起案件判决中,省高院认为:南京办事处受让农行的不良资产,是基于国家政策之下的财产划转行为,只要符合剥离条件的农行不良资产,其不能拒绝,更不享有向农业银行的追索权。
对于判决结果,南京办事处深表不解。毛晓勤对记者说,从诉讼主体来看,长城公司与农业银行是平等的法律主体,为什么就不享有向农业银行的追索权?如果法院认为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是基于国家政策之下的财产划转行为,只要银行划出来,我们就得收,而不问这些不良贷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今后谁还有胆量来处置银行的不良资产?如果投资人丧失了投资信心,市场不断萎缩,无疑将加大处置不良贷款工作的难度。
文翔案与金源案的判决虽然出自不同级别的法院,但是对追索权的判决认定,两院的判决词如出一辙。文翔案目前已经上诉到江苏省高院,对于案件的前景,毛晓勤并不乐观。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的申诉书已经递交省高院,高院是否同意开庭再审还未为可知。
百万债权悬疑
1993年12月31日,农行连云港分行下属三产企业中国农业银行云台办事处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向连云港市云台信农社贷款120万,到期日为1994年6月31日。
1996年9月19日,农业银行连云港云台办事处与云台农信社达成约定,劳动服务公司的贷款债务由区行和农信社各承担50%。1997年8月7日,连云港工商局吊销了劳动服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明确了由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它的债权债务。并限定一个月内缴回企业公章。
1998年12月31日,云台办事处贷款100万给劳动服务公司,在借款合同和农行贷款凭证借款人栏中,加盖了劳动服务公司公章及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魏引祥的印章,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在贷款凭证中注明“经批准,落实历史遗留问题”。
2000年2月10日,云台办事处就劳动服务公司作出《申请剥离不良资产报告》中写道:1994年10月,劳动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引祥被捕,公司于1995年初关门停业。按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区行与云台农信社签订“关于劳动服务公司贷款问题处理意见”,根据这一协议,区行于1998年12月发放贷款100万元,归还了劳动服务公司欠云台农信社的贷款。根据劳动服务公司的实际情况,1998年底直接将100万元贷款进入呆账。
对此一审法院判决书中认为,云台办事处作为劳动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在明知道劳动服务公司法人代表已经被捕,公司处于关门停业的状况,仍然就劳动服务公司向云台农信社120万元本息偿还,与债权人云台农信社达成各自承担50%的协议,为了偿还这50%的债务,云台办事处在劳动服务公司吊销执照后,仍旧贷款给它100万元,并直接将这笔贷款进入呆账。
2000年5月,云台办事处又将这笔贷款包装成合法的贷款形式,转让给南京办事处,以逃避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农行连云港分行进行上诉后,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所调查基本事实情况予以确认,但最后判金源公司败诉。
与连云港中院对文翔案的判决非常相似,省高院在对金源案的判决中认为,基于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及政策性,南京办事处对连云港农行不享有追索权,金源公司作为打包受让的债权人,其权利范围更不能超越南京办事处的权限。退一步讲,即使金源公司所受让的本案债权不存在,亦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在金源公司与南京办事处之间形成法律关系范围内解决。
捍卫“追索权”
毛晓勤告诉记者,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和总公司规定接收各家银行划转的不良贷款时,由于人手少,时间紧,通常只能做资料的审查,很少有机会到实地考察,这样对材料的真实性就很难把握。给造假者有机可剩,如果因循高院的这个判决,长城公司丧失了对虚假债权的追索权,会给今后工作带来很多困扰。
毛晓勤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它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级注册,并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都是支付代价的,而且是按照账面价格收购的。2000年11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明确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队业务范围包括追偿债务。省高院的判决,显然与这一条例相冲突。
毛晓勤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也存在自相矛盾之处。一方面在查明事实过程中,认定了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即连云港农行转让给长城公司的债权是虚拟的、不存在的,这已经说明了这项资产剥离时不符合剥离条件;另一方面却以长城公司受让农行的不良资产,只要符合剥离条件就不能拒绝,来否定长城公司向农行行使追索权。
根据长城公司南京办事处与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的《剥离收购不良资产协议书》,连云港农行有义务向长城公司提供真是的证明剥离收购不良贷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法律文件,连云港农行将不存在的不良贷款剥离给长城公司,取得100万元的非法收入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欺诈,这种行为不仅有违双方当初的协议,更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毛晓勤认为,判决中以打包转让债权的特定性和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政策性来否然金源公司和长城公司的追偿权是不妥当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以转让,并没有特定的债权受让和一般合同的债权受让之分,高院的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此外,剥离不良资产的特殊性和政策性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受国家法律调整。金源案中的债权转让协议,同样要受到《合同法》的调整。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论是金源公司还是长城公司,完全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1998年12月31日,云台办贷款100万给劳动服务公司,2000年12月29日,云台办用内部特权转形式,才从劳动服务公司账户划款证明从1998年12月31日至2000年12月29日期间,劳动服务公司账户上一直有不低于100万的存款。2000年3月18日农行剥留收购期间,账面有存款不收,反而进行剥离,这种行为很难理解。
至于此次申诉的结果如何,毛晓勤表现得甚为悲观。在他看来,南京办事处胜诉的可能性相当小。他对记者说,如果南京办事处都没有追索权,那么文翔一案几乎更无回旋余地。
1443万元巨额债权由来
连云港文翔一案中,关于东瀛公司1443万元的债务是如何形成的,成为“推动情节发展”的一个关键。
对此双方各执一词,农行连云港分行是将这1443万作为不良贷款划转给长城公司的,文翔公司则坚持认为,这笔债务并不是发放贷款过程中形成的,它是由于过去农行自身管理上存在漏洞所形成的经营性损失。
关于这笔资金的来龙去脉,农行连云港分行应该是心知肚明的。
排挤港方
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各地兴起了大办公司的风潮。连云港地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也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宣告成立。公司隶属连云港市人民政府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一个叫范平(化名)人成为这家公司的经理。
1993年10月,地兴公司与一家名为“新香港国际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邹晓辛经过充分的接触,双方决定成立一家合资企业,定名为“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晓辛为法人代表,任董事长,范平担任副董事长、总经理。
按照合资协议,港方占全部股份的80%,连云港方占20%(空股)。公司成立以后,港方马上投资了两辆3.0奔驰轿车和近百万元的人民币。但是很快,双方的合作产生了矛盾。
根据港方出资人1996年5月16日写给江苏省及连云港市有关领导的材料来看,公司成立不久,范平就想把港方甩掉,由他一人掌控整个东瀛公司。他首先控制了东瀛公司的财务、公司章和营业执照,接下来就开始考虑从哪里能弄到钱,以维持东瀛公司的正常运转。
1994年5月20日,东瀛公司在连云港开始兴建一座21层的“东瀛大厦“,进行商品房开发。范平先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港方的资金,然后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和关系,开始自行筹集基建款项。范平放出口风,东瀛公司希望以高利率借入资金。
非法融资
1995年3月,范平通过关系找到了江苏省邮电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对方同意借款,但是提出了4点要求:1、范平一方必须是银行方可发生关系;2、利率必须达到年息18.72%,期限为一年。高出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息差,必须先行返还;3、对方银行必须出具大额存单;4、对方银行必须出具委托存款证明或协议方可。
从南京回来后,范平找到他在农行连云港分行原连云区墟沟营业所的朋友刘光辉进行商议,认为这样做是可行的。他们很快答复南京方面,同意了对方的要求。1995年3月29日,南京方面就带着500万元的银行汇票来到连云港。
第二天,范平拿出200元钱,找人在连云区墟沟镇私人刻章处,私刻了一枚“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分行”字样的印章,又与人一起起草了一份连云港农行出具的“委托存款说明”交给了来人。对方未辨真伪,将已经事先在背书栏加盖了“江苏省邮电管理局养老保险基金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500万元汇票,转让给东瀛房地产公司。
当天,这笔钱就被存入了东瀛公司在农行连云港分行墟沟营业所的账户,并由这家营业所出具了一份“定期整存整取储蓄存单”,金额为500万元,期限为一年,1996年3月30日到期,月利率为千分之九点一五。
存单的第一联为不记名存单,交给南京来人带回;第二、第三两联户名记为“连云港东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第三天,也就是1995年的3月31日,东瀛公司申请存单挂失,然后将这笔款子从定期账户转为活期账户,同时将38.7万元的息差款,汇往江苏省邮电管理局,将28.9万元转入连云港中桥实业发展公司账户,作为中间人的好处费;另外刘光辉又向范平借款100万元,用于归还他朋友在工商银行的逾期贷款;其余资金被用于东瀛大厦工程。
1995年10月18日,范平等人又从上海某公司以高利率融资300万元。这笔资金从上海汇入农行连云港分行陶庵营业所东瀛公司账户,仍旧由刘光辉用同样的方法,签发了一份第一联不记名定期一年的300万元定期存单,将存单交给了上海方,再由东瀛公司将款子转出,并将21.06万元息差款汇给上海方。
另外再由东瀛公司给上海方打一张30万元的欠条,作为东瀛公司尚欠上海方的息差款。这一回刘光辉又从东瀛公司账户上挪用了16万,用于归还他个人借款,其余款项被用于东瀛大厦工程。
在此前后,范平、刘光辉等人采用同样的手段,又从中科信江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融资200万元,从连云港碱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融资175万元,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融资金额高达1175万元。
农行被套
范、刘非法融资问题,很快引起了地方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1995年12月11日,连云港海州区检察院以伪造证章罪,对范平进行立案侦查。在对范平经济问题的调查中,又发现了刘光辉这条线索,同年12月26日,海州区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刘光辉立案调查。
就在司法部门进行案情调查的同时,起初对问题毫无察觉的农行连云港分行,已被拖进了泥潭无法自拔。
由于在整个非法融资过程中,范平等人都是以欺骗手段将出资单位的资金转入东瀛公司或地兴公司在农行的账户中,再由刘光辉等人出具农行的大额定期存单交与出资单位,然后又将资金转出使用,这样就迫使银行对出资单位形成了债务关系,而对东瀛公司却未履行任何契约手续,致使债权得不到落实。
但是对于出资单位来说,存单到期,它就可以到银行提款,而银行账上的这笔资金早被转走,无从兑付,由此给农行连云港分行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1996年3月,南京中科信公司、江苏省邮电管理局共计700万元的存单已经到期,两家单位多次来人催促,要求兑付,农行心急如焚。
海州区检察院查明,范平等人非法融资的1175万元中,除去被刘光辉挪用的116万元以外,投入东瀛大厦工程的款项应该为1059万元(包括已付的差息款),但是经过连云港市基本建设审计事务所对东瀛公司的财务进行审计,实际投入工程款项为905.52万元,相差153.48万元下落不明。
为了尽快落实1175万元的债权债务问题,农行连云港分行与检察院及港方指定的代理人、东瀛公司新任总经理张彬进行了多次协商,研究了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包括由农行连云港分行对东瀛公司进行部分贷款的方案,结果都未能最终落实。原因在于,范平的种种劣迹,不仅彻底激怒了港方,也使他们对双方的合作完全丧失了信心,对东瀛大厦工程港方已停止继续注资。
陷入僵局
根据新香港国际有限公司1996年5月16日写给江苏省及连云港市有关领导的汇报材料显示,在港方的第一笔资金到位后,范平就开始打着外商的招牌,行自己公司之实。公司的财务和工程材料,都由他的亲戚掌管。从1994年4月起,范平假借香港公司三位股东的名义,每月每人开支3000多元的工资,先后冒领了近20万元。
由于范平的问题东瀛公司遭到调查,1996年年中,刚刚修建到10层的东瀛大厦,已经背上了沉重的多角债务包袱,工程停工也已有半年之久,资金材料长期占用,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企业后期严重亏损。
港方最后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首先查处范平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外资的合法权益;其次希望由合资变为独资。由于东瀛公司成立后,前期全部是港方在投资,中方地兴公司未投入一分钱,而中方代表范平又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港方请求地方政府将公司改为外商独资,如果独资有困难,希望改为与其他公司合作。
1997年9月20日,海州区检察院以“范平私刻印章、伪造假证明属违法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为由,将范平涉嫌伪造印章一案予以撤销。
1997年7月,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对东瀛房地产公司作出了财产保全的裁定,东瀛大厦被查封。1997年8月17日,东瀛房地产公司被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错综复杂的债务债权关系,陷入了难解的僵局。
1999年2月26日,根据连云港中院的裁决,东瀛大厦被解除查封。由此产生的4笔巨额非法融资,在2000年3月18日,由农行连云港分行作为不良贷款,剥离转让给了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被审计出700多亿元违规资金
2005年1月20日媒体报道,国家审计署人士透露,作为去年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重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现已被查出各类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资金700多亿元,发现案件线索38件、涉案资金67亿元。据悉,银监会、央行及审计署等部门将成立清查小组,专门处理四大AMC涉及的700多亿元资金问题。
在今年1月上旬召开的全国审计工作会议上,国家审计署署长李金华通报了对四家AMC的审计结果。李金华在报告中表示,四家AMC存在三方面重大问题:一是不良资产收购把关不严,造成相当一部分金融债权难以落实。一些银行为甩掉包袱、逃避责任,借剥离贷款掩盖以前年度违规经营造成的损失。二是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低价处置债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三是一些AMC财务管理松弛,虚报、挪用回收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采取虚报冒领、截留收入、虚列费用等手段,将资金用于发高额工资及奖金补贴等。
三部门联合发文不良贷款不能一剥了之
2004年8月19日,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过程中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有商业银行改制重组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的责任追究问题做出规定。
《通知》要求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资产剥离中发现的原贷款发放中的违法违规、渎职损失等行为,包括违规发放贷款、贷后跟踪和管理失职、资产保全和处置不当等,以及不良资产剥离中操作不规范、弄虚作假、掩盖违法违规犯罪行为、隐瞒损失等行为,按不同情形和性质,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从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责任人认定后必须在两周内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一周内书面向各监管部门报告,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选择典型案例,在国内有一定知名度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站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这些人的问题在公开示众后,将视情节轻重,被限制在国有银行内部任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也将视情节轻重,要求各金融机构在一定时间内给予任职或录用限制,或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的金融机构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整顿
2005年元旦前夕,银监会召开工作会议,主题是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副主席唐双宁在会上承认,在资产的剥离和处置过程中,确实存在“较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联手造假”、“内部交易”、“关联交易”、“随意评估”,以及“假招标、假拍卖”等方面。
根据银监会的调查结果,不良资产的剥离、管理及处置的整个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地方剥离工作做得比较粗放,一些银行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还有一些地方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联手造假造成国资大量流失。同时,资产的处置过程不透明,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问题较多,评估随意性大,存在假招标和假拍卖等问题。另外,资产管理公司内部管理存在诸多漏洞,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有效性不高。
谁在包装“死魂灵”?
10亿,对于一个普通人已经是天文数字,很可能失去了具体概念。
那么,1万亿呢?如果一叠1万元人民币(均为百元大钞)的厚度是0.5厘米的话,1万亿人民币的厚度相当于50余座珠穆朗玛峰海拔高度的叠加!
为了让中国的银行“长大成人”,轻装上阵,1999年诞生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当年一开张就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剥离出1.4万亿人民币的不良贷款。2004年,为了中行与建行的海外上市,又从两家银行剥离出1970亿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同时动用外汇储备,为两家银行进行巨额注资。
这些钱从哪里来?巨额资金由国家财政、央行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三部分组成。说到底,是由我们每个人共同埋单的。
剥离银行不良资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如果在此过程中银行塞进虚假的、甚至根本不存在的所谓“不良贷款”,以巧妙包装的“死魂灵”来骗取国家财政巨额资金,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来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那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更是对公众财富的公然掠夺。
这样的事情可能正在发生。
剥离中的博弈
在1999年剥离出1.4万亿不良贷款数年之后,国内银行新产生的不良贷款又涨到了一个天文数字。
不久前,一家银行某地市级分行的行长,被责令带上所有的账目进京查账。有关部门发现,这家银行在向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时,将历年来“表外”收不上来的利息调到了“表内”,给它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以骗取国家用于帮助银行脱困的财政资金。
所谓表外业务,是指按照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形成现实资产负债,但能改变损益的业务的银行业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表外业务产生的拖欠利息,不属于财政资金接收的范围之内。
事发之后,这位行长的职务就被免掉了。
外资投行:投资中国不良资产回报可观
普华永道2004年11月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中国已经成为亚洲第二大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仅次于日本。报告称,“由于1999年的剥离并没有把银行界的所有问题贷款都转到资产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仍然积压着庞大的不良资产。2004年初,三家国有银行把3300亿人民币的不良资产剥离到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析家估计,中国目前的不良资产总值将近41300亿人民币。”而接受调查的国际投行机构则认为,投资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可“预期获得每年21%-30%的回报率”。
关注银行角色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说:“中国的政府和国有企业就像父子之间的关系,对孩子期望很高,可孩子总是不争气,为了维护自己的面子,父亲就要不断地以各种方式来帮助孩子,长期以来反而形成了一种依赖关系。”
溺爱导致的过度依赖,无论是在精神上还是体质上,都不会让这个孩子变得自立、自强,只会让他觉得,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
中国的国有银行,曾经也是这样的“孩子”,甚至时至今日“孩子气”依然未能尽脱。
1999年诞生的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肩负着剥离银行不良贷款、降低金融系统风险、最大限度回收国有资产的重任,当年一开张就从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剥离出1.4万亿人民币的不良贷款。
到了2004年,为了中行与建行的海外上市,又从两家银行剥离出1970亿人民币的不良贷款,同时动用外汇储备,为两家银行进行巨额注资,为中国金融机构轻装上阵,加快改革步伐,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由于国内金融领域多年积弊遗留下来的问题,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剥离和处置不良贷款的过程显得异常艰难。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的方式,近年来已屡遭诟病;在向银行接收不良贷款时,似乎也是麻烦不断。
这里不得不提到部分银行扮演的不光彩角色。今年年初,银监会官员曾表示,由于当初剥离时甚至没有对形成坏账的原因进行分析,没有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使得一些银行借机转嫁经营性损失,甚至通过剥离掩盖违规经营问题和违法犯罪案件。
从国家审计署年初公布的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审计结果来看,类似的问题在目前的国内金融市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国家用于剥离银行不良贷款的资金,是由国家财政、央行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三部分组成的,银行以虚假的、甚至根本不存在的不良贷款,来骗取国家财政的资金,不仅是对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更是对公众财富的公然掠夺。
诚信是金融机构的立身之本,当少数银行为了个人或部门的利益参与造假,它又靠什么来维护社会公众对国家金融机构的信任和信心。它所造成的危害之深,影响之广,远远高于普通的欺诈犯罪。
损失落到了谁头上?
剥离不良资产过程中,类似的问题为何层出不穷?据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剥离银行不良贷款对国内所有的参与者都算是新生事物,资产评估、及时风险监控、内部管理、配套法律都没有及时跟上,剥离和处置的过程,存在相当的随意性和不规范,这些问题目前都在逐步改进。
这位业内人士认为,当初剥离银行不良贷款这个政策的出台,对一些银行也显得比较突然,从工作到认识上,可能都还未来得及做好准备,但是他们显然清楚地看到,这是一个摆脱过去各种包袱的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
第一次对银行不良贷款进行剥离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应四大国有银行,根据各家总的不良资产比率和地区的差别,确定各自所需剥离的总量,然后下派剥离任务指标。
在第一时间里,一些银行一时无法把真正需要剥离的资产很快地清理出来,那就从眼前的、额度相对较大的、对个人和单位利益可能带来损害的、让某些人一直耿耿于怀的坏账先剥离出去,采用各种手段,包装成符合各项条例的不良资产,再合理合法地向国家套取资金。
应该看到的是,资产管理公司把关不严,对不良资产粗放型的接收方式,也给了一些银行可乘之机,并给自己今后的工作留下无穷隐患。
一项贷款之所以从优良的变成不良的,有人认为80%是市场原因生成的,20%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这个转变过程,人的行为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剥离工作也是由人完成的,只要有机会,他就会本能地保护自己,保护自己的小群体,保护单位的利益,乃至上升到所谓“保护国有资产”。
“保护国有资产的主观想法没有错,但是国家并没有允许在资产剥离的过程中,伪造出一些过去被冲销掉的,甚至从未存在过的资产,这种行为就相当恶劣了。”
这位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有些外资金融机构,在以原来账面价格的3%到5%的优惠条件,从资产公司购得不良贷款包,经过清理后,转手又向国内银行或政府置换新产生的不良资产。比如银行现在又有了1000万的不良贷款,外资机构利用政策将手中账面价值为1亿的不良贷款跟你置换。
这个过程中,银行从置换来的资产包价格差中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外资却是在做成本极低的倒手生意。你急于脱手的“垃圾”,经过梳理包装之后,在它手中变成了跟你置换相对优质不良贷款的筹码。
对外资机构来说,新产生的不良贷款,抵押担保手续更为健全,回收以后会更有价值。与此同时,它从老的不良贷款中了解到你银行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客户的名单后,又通过这种方式,获得你最新内部信息。
银行业的竞争,其实就是客户服务的竞争。历年积累的客户资料是银行最有价值的财富。在剥离和置换的过程中,不仅让外资金融机构大赚了一笔,很多珍贵的信息就这样被它们轻易套去。
我们的一些银行为什么肯接受这样的做法呢?因为剥离不良贷款留下的漏洞,国家财政已经拿出钱来给你补上,对于现任领导来说,压力是减小了,但是对于整个银行业,问题并没有解决,不过这和现在的领导已经没有关系了,他的任务就是经营好眼前的业务。
拿出目前相对较好的不良资产,来置换外资手中便宜的老的不良资产,大家各取所需,各有所得,皆大欢喜,至于损失落到了谁头上,没有人会在意。
没人在意不等于没有人看到这些问题,但是现行的银行体制只需要你管好自己任上的工作。当一个人在工作岗位上有充足的条件可以忽视过去漠视未来,对他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提出更多的要求,显然不够现实。
所以,在1999年剥离出1.4万亿的不良贷款的4年之后,国内银行新产生的不良贷款又涨到了一个天文数字,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的一位负责人估计,按照过去几年经济发展与不良贷款增长的比例推算,5年后进行第三次剥离时,不良贷款总量可能达到6万亿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