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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11日至15日,费城投资移民基金总裁MR.TOM ROSENFELD 专程前来中国访问,此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替费城美国投资移民申请人服务,以便在他们成功获得美国移民局的批准后,更快捷方便地获得使领馆颁发的移民签证。为此,TOM先生及其律师于13日专程与广州领事馆负责签证的官员进行亲切的会晤,双方进行了亲切友好的磋商,会后,TOM先生表示对会谈的结果十分满意。 14至15日,应美国费城投资移民基金广东省代理广东侨外出国人员服务中心的要求,TOM先生专门为侨外公司的签约客户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在会谈中,TOM先生就他们最为关心的在成功获得美国两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后,如何到期解除条件,做了精彩的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投资移民签证被称为EB-5签证,美国移民当局首先允许投资者获有条件的移民签证,两年之后,如果他的投资仍旧存在,而且可以创造10个或以上的工作机会,即可“条件解除”,获得无条件的移民签证。但是,传统的投资移民所要求的投资额为100万美元,且必须直接雇佣十个美国人,这对于海外投资者来说成本过高,且对于不熟悉美国市场法律环境的投资者,其市场和政策风险过大,极有可能投资血本无归且无法获得两年后的“条件解除”。根据美国的官方记录,从1992年以来,美国累计发放了6024个传统的投资签证,至于获得永久居民身份者,仅有653人。而费城投资移民方案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些问题。 费城投资移民基金作为唯一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申请人只需投资50万美元以贷款方式贷款给费城市政府提供的低风险大型投资项目(这也是唯一经移民局核准的可以以贷款形式实施行为的方案),投资期限5年,满足了移民局维持投资2年的规定,且不需要申请人创办和管理企业,也不需要去直接雇佣10个美国人,界时由费城市政府提供经统计模块统计出来的间接人工即可。这一统计模块不但被美国移民局所核准,且在移民申请阶段,其所预计的直接人工数和间接人工数即已获得移民局的认可,而这两项创造人工数总和即已超过项目投资人为取消条件而需创造的人工数。 注解: 参与PIDC投资开发案之所有外国投资者,必须符合投资条款之规定,但不需聘请十名员工,申请案可使用合乎经济上或统计上之有效计算方法,证明投资案可间接或直接创造十个就业计划,提升区域生产能力,创造工作机会。 美国移民法中的投资移民雇用10名全职员工的施行细则,有一项很宽的规定,即投资签证申请人可以先提出计划,表明公司要在两年之内需雇用至少10名,不是本人或配偶以及子女的员工,但并不是必须在公司最初建立时即雇佣10人。 美国新移民法对投资移民的投资限制是两年。即投资移民和配偶及子女可先取得有条件居留身份,两年之后如果移民局认定投资人确实履行有关规定,投资人和配偶及子女可成为美国的永久居民。投资者必须在两年内维持新企业的经营和雇用条件,维持企业的生存,以保证2年后仍能保持投资移民义务的履行,否则,仍无法永久居留美国。 详情请就近咨询广东侨外分公司: 深圳公司:0755-83023900 83023901 东莞公司:0769-22505491 22505492 工作手机:13713895915 13823680850 涂小姐(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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