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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新投资定居法例出台

日期:2005-04-04 16:1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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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5年4月4日起,澳门投资定居申请须依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2005号行政法规——《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居留制度》办理。在原有的要求申请人具第三国居民身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对于投资金额及惠及申请人都做了调整。

一、 此法例要求申请人提出请求时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一) 无需贷款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购买不带任何负担的不动产,价金不低于澳门币一百万元,且在购买时其市场价值亦不低于澳门币一百万元;
(二) 在获许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的信用机构拥有金额不低于澳门币五十万元的不带任何负担的定期存款;
(三) 具有高等专科或等同高等专科学位。

二、依此法例申请者惠及的申请人包括:
(一) 申请人之配偶
(二) 符合《民法典》第一千四百七十二条所指条件的有事实婚关系的人;
(三) 申请人及配偶的未成年一亲等直系血亲卑亲属;
(四) 申请人及配偶所收养的未成年人。


与旧法相比,增加了对申请人学历的要求,要求在大专以上。如果仅具高中或等同高中学历者,只要符合上款(一)项及(二) 项的要件及下列任一条件,亦可按照本条规定申请临时居留许可:
(一) 有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居留权的直系血亲亲属或旁系血亲三亲等内亲属;
(二) 具备不少于两年经营商业企业或在商业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经验;
(三) 为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业企业的拥有人或属公司的商业企业的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一的公司资本的拥有人。

另考虑到老人对澳门社会的负担,惠及申请中老人将不再接受并案申请。


作者:GDOS 来源:广东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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