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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审判原则,对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2001年6月、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正确适用诉前临时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提供了明确依据。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制定了《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具体依据。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十五”期间,人民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民事审判领域,相继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更加健全。“十五”期间,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许多较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个别基层人民法院均建立了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为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对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分别指定了51个、37个和43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这类案件的一审法院。目前全国90%以上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精通法律、熟悉外语、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科技专长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能够胜任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和挑战。我国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和成功作法。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的友好合作,先后举办了多期知识产权研讨会和培训班,取得了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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