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济南市历下区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案,省城某高校学生于某起诉了自己的老师。原因是于某的一幅作品参加展览前,老师在于某不知道的情况下署上了自己的名字。作品获奖后,于某认为老师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将老师告上法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向市、省法院进行了汇报,最后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审判人员专门到最高法院进行汇报,最后作出了作品著作权应属原告于某一人所有的判决。
省城某电视台为高某制作了一部自传体的专题片,最后围绕著作权问题双方诉上公堂。高某认为,自己是专题片的主角,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应属于被撰述者本人。电视台则认为,高某委托电视台制作专题节目,著作权约定不明的应归电视台所有。此案经盛市、区三级法院讨论,并向最高法院请示,最后认定电视台在制作节目的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拥有著作权。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颜承奎法官介绍说,近年来,侵犯商业秘密、网络侵权、计算机软件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中,很多是属于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型案件。有些新型案件,取证难、证明损失难,个别案件甚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给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困难。有关人士指出,新型案件给知识产权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相关部门提出了启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待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