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可口可乐公司关于“芬达瓶”为特有瓶型的申请,被商评委认定为普通瓶型。商评委认为,“自瓶身中部隆起后,中部与底部直径相同”的芬达瓶,与盛装啤酒等商品的常用容器形状无显著区别。可口可乐公司对此不服,认为“芬达”瓶是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能够与普通瓶型相区别,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而且,该瓶型已经在多个国家获得注册,具有显著性。因此,商评委所作决定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商评委对此解释说,瓶身下半部分的棱纹并不能是“芬达”瓶区别于普通瓶型的显著特征,故商评委认定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不予初步审定。昨天法院未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