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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商业银行防范不良贷款的新思路

日期:2004-02-17 14:04: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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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银行界的一个棘手问题.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规模庞大、居高不下,已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一个敏感因素。决策层对这个问题相当重视,组建了信达、长城、东方、华融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一部分不良资产并实施债转股,减轻了四大国有银行的负担,使之轻装上阵,参与市场竞争。同时,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银行实际工作部门,都在积极探索商业银行防范不良贷款的途径。诸如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资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等问题都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本文就商业银行进一步拓宽思路、提高抵御各种信贷风险的能力,以及商业银行与拍卖公司建立新型合作关系这一防范不良贷款新思路的可行性,谈一点看法。

  一、加入WTO、剥离不良资产及《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使得商业银行探索更多防范不良贷款的新思路,规避新发放贷款风险比任何时候都显得更加紧迫和必要。
  1、WTO的加入,我国经济将与世界经济融于一体。金融市场的国际化,使我国银行业也将与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强大实力的外资银行处于同等竞争地位。我国银行业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长期以来积存的巨额不良信贷资产不仅是威胁金融安全?quot;病灶",严重制约着中国金融的发展,而且也是国民经济健康运行的"心腹之患",即使经过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倾力剥离仍十分严峻。信贷风险只是发生位移并没有得到治本性的控制,新的信贷风险层出不穷,必须全力治理。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向真正商业银行转轨的工作尚未全部完成,尤其是在关系银行生死存亡的贷款风险防范这个关键问题上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不需要外资银行对我国商业银行发起攻击,我们自己就会败下阵来。因此,加快对贷款风险防范的研究也就更加紧迫。
  2、不良资产剥离已成为银行解决历史包袱提供的"最后晚餐",再发生新的风险将只能由银行独立承担。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相继组建并接受四大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对减轻四大银行的包袱,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增强竞争力将发挥积极作用。表明对于过去无法分清主客观原因而造成的贷款风险,已由政府承担。剥离的主要目的虽然还是为了银行更好的生存发展,但同时也是政府为解决银行过去因承担政策性业务等诸多因素而造成风险所作的最后努力。资产管理公司不可能也没有能力接受银行源源不断地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如果再形成新的风险,就必须而且只能由银行自己承担。这就要求有一套严格、科学的管理办法,而这正是我们所欠缺的。必须看到,过去形成的贷款风险虽然有很多外部客观原因,但银行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如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等也是风险形成的极为重要的原因。现行管理办法还不足以有效防范新发放的贷款风险。因此,如何加强信贷管理以防范新的风险就显得十分迫切、十分必要。
  3、《商业银行法》的贯彻实施要求银行自担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7月颁布生效的。但由于诸多原因,该法并没有得到认真的贯彻。1998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撤消人行省级分行设立大区分行、成立金融工委等一系列措施,为《商业银行法》的实施创造了条件。

  二、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以及处理不良贷款的难点
  1、宏观决策缺乏科学性。作为宏观信贷管理部门,应该能站在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的高度,高屋建瓴,及时从总体上把握贷款进退的方向,对防范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长期以来银行在这方面比较欠缺。如90年代房地产热形成初期,银行并没有认识到其中存在的巨大风险而及时制止,直到中央明令禁止后才执行国家政策而控制贷款。虽然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以房地产抵押为贷款的担保方式,但由于受房地产市场的影响,很多抵押房地产长期空置,无法变现,最终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又如我国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地位越来越重要,但我们并没有及时根据这一变化调整信贷投向,而是固守传统的国有工业企业阵地,使得国有工业企业贷款占比过高。同时,企业资金需求也高度依赖银行。由于我国现阶段形成的这种依赖关系是建立在信贷软约束的基础上,要实现信贷退出难度很大,可能造成银行信贷资产的巨额损失,也可能是企业资金周转,也可能使企业资金周转停滞,出现停产、倒闭甚至破产。另一方面,随着国有企业大面积陷入困境,直接导致了银行大比例的不良资产。银行只是从形式上片面强调贷款抵押率,而忽略抵押物的选择,对抵押物变现难的问题估计不足,一些作为抵押物的厂房、机器设备较之住房更难变现,银行最终也被迫自食苦果。
  2、贷款微观管理不到位。企业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银行贷款的安全。因此,银行将贷款投向企业后,就应该对企业的经营状况给予高度关注,并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采取相应对策。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这两方面都很欠缺。首先是重放轻管,对企业经营状况不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生产经营很正常,银行也相继大胆投入贷款,但没过多久,企业便陷入困境,银行贷款出现风险。这种现象出现的根本原因,就是信贷人员没有深入企业了解情况,只被表面现象所迷惑,没有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深层次的、潜在的矛盾。技改本来是提升企业生产力的有效途径,但许多企业却相继在技改中"死"去。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如果银行能以对信贷资金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而不仅仅是发放贷款就完事,一旦发现企业出现无法偿还到期贷款的先兆,及时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有相当一部分贷款就不会出现风险。其次是重进轻退。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也是信贷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对很多夕阳企业或生产经营混乱的企业,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指导思想,那就是要及时退出,而且最好是当它们生产经营尚可或有一定资金实力的时候就主动推出。主动推出就能赢得主动权,相反,被动退出就会使信贷资产遭受巨大的损失。然而银行很少从经济发展的大趋势预测出企业必然出现的困境而及时退出,而是片面的认为这样的企业没有风险,根本就没有想到要推出。一旦企业陷入困境甚至资不抵债,银行想退出时就无法退出了。企业破产本来是银行退出的最后的"王牌",在西方发达国家,破产案大部分也是债权人为了确保债权而提出债务人破产还债的,是银行主动退出。而我国则相反,近几年虽然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破产案,但由银行为了保全信贷资产而主动提出要求企业破产的却极少,这充分说明银行还根本没有通过及时退出以减少损失的概念。
  3、担保抵押物实施难导致信贷退出丧失了最后一道屏障,最终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在实施信贷退出过程中,一般是先通过企业正常帐户资金,即"第一还款来源"来实现信贷退出。但退出的对象大都是生产经营不景气的企业,基本是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往往需要采用第二还款来源,即执行贷款担保来偿还贷款。由于信贷管理方面的不足,如贷款担保手续流于形式,信贷档案资料不全等现象不同程度的存在,致使银行最终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向保证人追偿或执行企业的抵押资产,丧失贷款风险补偿的最后一道防线。此外,银行对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难。现实中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很难达成一致协议,因而诉讼于法院,但往往因诉讼周期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甚至得不偿失。另一方面,抵押物的变现难。即使实现了抵押权,但是由于我国的拍卖市场作价手续尚未建立和完善,抵押物拍卖的有效途径没有形成,加之正常用以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大多是价值数额巨大的不动产,一时要找到合适的买主也十分困难。

  三、商业银行防范不良贷款的新思路和途径--拍卖公司与银行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

  由上可见,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由于复杂的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规模庞大、居高不下,已成为制约银行业发展?quot;瓶颈"。在目前的国内外形式下,解决上述问题已迫在眉睫,而且需要综合治理。我们认为拍卖公司与银行建立新型的合作关系将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新的有效途径。

  拍卖是一种古老的行业,而在中国又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自90年代在中国兴起后,现已进入很多领域,特别是在银行贷款环节上,可以说具有独特的作用。尤其是在目前企业、贷款人资信不佳,银行抵押资产变现能力差,法院执行慢的条件下,拍卖与银行的联手互动,可以获得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既能完善信贷退出机制,解决银行信贷资金难以安全退出问题,又能保证银行信贷资金安全回笼。

  长期以来,在人们心目中固有的观念是只有那些已经被划归到资产保全部的不良贷款才考虑到拍卖的问题。而我们现在提出的拍卖公司与银行建立新的合作关系,与人们心目中固有的观念有着本质的不同。
  1、拍卖公司将借鉴发达国家多年实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问题,依据《拍卖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可以接受法人、自然人的委托(即:银行的选择的可以出具 抵押资产的贷款人,也就是委托拍卖的委托方)、签订委托拍卖协议。同时,拍卖公司在银行与贷款人签定抵押贷款合同之前,便与银行签定合作协议。拍卖公司将建立专门人员组成的机构,了解银行业务,并以银行资金安全为前提,配合银行在贷款过程中去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协助银行斟选低压物。银行对拍卖公司提出各项要求,如:收费、保管实施等约定。协议的签定对银行本身来讲有了一个可靠、信任的伙伴,并在资金安全回笼的工作上多了一道防线。对拍卖公司而言,是一个稳定的业务渠道和特色。签定一个双方责任、权力、义务清晰的协议,有利于双方各自的工作。
  2、拍卖的实施:当银行在完成对贷款人的初步审查后, 贷款人提出抵押资产,按银行规定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估价报告,此时拍卖公司介入,并经银行和贷款人同意后,贷款人和拍卖公司签定拍卖委托协议。委托拍卖标的底价是参照以银行本息,及标的变现安全的思想而制定。拍卖时间以贷款人不能偿还银行本息的时间界定。而委托拍卖协议是使拍卖变现后的资金尽快返还银行。当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委托人需将委托标的物交由拍卖公司进行监管,如实;房产,可以在登记手续上做限制,并进行公正。
  3、拍卖对银行资金安全的意义:(1)拍卖利益的实现是之后的,而拍卖对标的变现能力,对标的评估是对自身实现利润负责的,而这一本质的要求,恰恰是符合银行对资金安全返还的本质要求的。 (2)拍卖的介入造成了对贷款人实际压力,只有那些未来真正有偿债能力的贷款人或企业,才敢于同拍卖公司签定委托拍卖协议。(3)拍卖公司在签定委托拍卖协议以后回自觉的、主动的对贷款人后进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情况给予高度关注。甚至到临近拍卖前早已做好招商准备,一旦贷款方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本息(也就是约定拍卖日),拍卖准时开始。综上,银行--拍卖人--贷款人(委托)三者之间,既有互为关系,又有互动关系。自身利益的有机联系,又造成三者经济利益的根本杠杆关系。(4)能有效的解决前述因诉讼周期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甚至得不偿失的问题,促进银行有效实施退出机制。(5)随着银行商业化进程的加快,银行已普遍强化了信贷风险管理,推行了抵押担保贷款。由于我国的拍卖公司几乎都是从字画、艺术品拍卖发展起来的,在房地产以外的资产拍卖上更具优势,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对于那些经营效益好,又苦于没有合适的房地产或机器设备作为抵押物的企业,无疑可以增加抵押物的类型,减小抵押担保贷款业务的局限性,促进低压担保贷款业务的广泛、健康的推行,降低信贷风险。
  4、传统体制、制度的制约与实际操作。银行的传统体制,各项制度可能会造成阻力,而此举又是新事物,这就需要该体制建立前,先行试点、试验,并大胆改革现有的程序。我们相信,国际化的成熟拍卖操作机制一定会在我国金融系统开展起来。而此举对于银行真正能够起到降低不良贷款的作用,是贷款的良性循环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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