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今后工商部门将设立扣押及没收物品专用保管场所,确定保管人员,对扣押及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未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查封、扣押及没收物品。查封、扣押的物品,不能没收的,将按有关规定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法律法规未规定查封、扣押期限的,查封、扣押物品不得超过6个月。
经过必要技术处理后,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和无主财物,可视情况进行拍卖或定向收购等方式处理。凡擅自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和没收物品的,擅自截留、挪用、私分没收物品和无主财物处理价款的,责令返还,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