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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查扣没收物品不能内部变价处理或拍卖

日期:2005-11-24 14:03:05  来源: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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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自招远市工商部门获悉,工商部门近日针对查封扣押及没收物品出台了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挪用、占用、调换、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及没收物品。不得在本单位内部变价处理没收物品,不得自行拍卖没收物品。

  据悉,今后工商部门将设立扣押及没收物品专用保管场所,确定保管人员,对扣押及没收物品实行统一保管。未经局长或分管局长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查封、扣押及没收物品。查封、扣押的物品,不能没收的,将按有关规定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法律法规未规定查封、扣押期限的,查封、扣押物品不得超过6个月。

  经过必要技术处理后,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没收物品和无主财物,可视情况进行拍卖或定向收购等方式处理。凡擅自挪用、调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和没收物品的,擅自截留、挪用、私分没收物品和无主财物处理价款的,责令返还,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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