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的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环节是近几年来执行法官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高发环节”,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个程序又没有规范性的操作程序,致使执行法官的权力无法约束。为此,自治区高级法院制定了执行程序中委托评估、拍卖、变卖的规定,对评估、拍卖机构的审查和选择通过招标、竞标等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再由自治区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在全区选择了15家评估和拍卖机构。
不仅如此,对执行标的物需要委托评估、拍卖时,规定先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协商,选择评估、拍卖机构。双方对选定评估、拍卖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合议庭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场,在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名册中抽签决定。该规定还对被执行人财产的评估范围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同时给予双方当事人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