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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一典当行高价拍卖当品 被判返还当户差价

日期:2006-01-17 17:45:23  来源:北京中拍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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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青岛首例典当纠纷案在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典当行以28万高价拍卖了当金20万的房子,法院判决其将8万多元的差价退还给了当户。

  宣判当日,青岛市北法院法官集体旁听,经过集体讨论,才对这一涉及专业经济和法律问题的"棘手"案件作出最后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月27日,原告市民刘某把房屋作抵押,从青岛某典当行取得当金20万元,月综合费用为6千元,无利息约定;当票上约定的典当期限至2003年2月27日,典当契约上约定的典当期限为至2003年6月27日。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及其妻子书面委托别人在其不能按时赎当和交纳综合费用时,到房产部门办理撤销抵押登记手续,领取房产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

  后来,当期届满(6个月)后的第五日,刘某也没有签订续当合同,双方典当按法律规定形成绝当。然而,随后的一段时间,刘某仍分别于2004年3月4日、8月2日、8月9日向典当行保证交典当现金,并实际上履行了部分承诺。2004年9月14日,典当行为避免刘某不能完全交纳典当现金带来的损失,委托青岛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对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为28.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典当期限届满后,双方既没有签订新的协议,刘某也没有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即未达到约定的续当的条件,因此,刘某在典当期满后向典当行交纳的款项的行为不是续当。在这种情况下,典当行将当品实际拍卖得款28.5万元,应扣除刘某的典金20万元后,把剩余的8万多元差价返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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