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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害苦竞买人

日期:2006-01-24 17:27: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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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彭家坪的唐女士在2005年9月19日的一次拍卖会上,以7.88万元的价格竞买到彭家坪镇政府院内的10间办公房,但让她无法理解的是,虽然所有手续都已办妥,但竞买到的10间房却迟迟不能移交给她。更让她无法理解的是,委托此次拍卖的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给她的答复是,因为文件规定,那10间房不可能交接给唐女士。

  拍卖会竞得10间房2006年1月13日,唐女士告诉记者,2005年她看到一则拍卖广告,拍卖的对象是彭家坪镇政府办公楼西侧一楼的10间房子,标的为78000元,同年9月19日,在由兰州新发拍卖有限公司主持的拍卖会上,唐女士出价7.88万元成功竞买了这10间房子,拍卖公司要求3天内必须将全部费用付清。同年9月21日,唐女士将全部款项打进拍卖公司的账户,由其转账到兰州市中院执行局。

  在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中明确写明,竞买标的为七里河区彭家坪路30号镇政府院内、建筑面积255.9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4层楼房,该楼房建于1997年。

  4个月拿不到竞拍房唐女士说,为了尽快使用房子,她先后多次到兰州新发拍卖有限公司催问什么时候能移交房子,而对方却称正在与委托拍卖方兰州市中院协商办理交接手续,房款已于2005年9月22日转到了法院。

  随后,拍卖公司又称正在疏通该10间房子的楼道,将安全隐患后消除后再移交给她。后来又说没有得到法院领导的签字,裁定书无法拿到手。

  槌落后无法“定音”兰州新发拍卖有限公司的任总经理告诉记者,拍卖前,他们公司接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委托,依法对彭家坪镇政府的10间办公房进行了拍卖,拍卖只是法院执行的一个环节,《拍卖法》规定,拍卖槌落定后,拍卖的对象就归竞买人所有。但由于无法从中院那里得到相关手续,也只能给竞买的买受人唐女士做工作,退还房款现金和拍卖的佣金。

  政府办公楼不得拍卖1月16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潘局长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就下发过文件,规定政府办公楼不得查封、拍卖,此标的拍卖不符合法律规定,要进行司法纠正,因此就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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