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及其它有关《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的文件要求,为了方便省内进口企业办理有关工作,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申办指南。
第二条 江苏省内企业向我局申办《免办证明》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 《免办证明》工作由江苏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负责,其中苏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企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已经授权委托苏州检验检疫局办理。
第二章 办理
第四条 属于以下类别产品,并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1、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免办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
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进口成套设备夹带3C范围内产品不属申办免办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入境验证的文件处理。
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时间及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不得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保证其不改变产品的用途。
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表明暂时进口的时间。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两周内到江苏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为了便于出口退货调查,属于出口退货的请到我局检监处办理相关验证手续。
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承诺成品出口后两周内到江苏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
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海关《登记手册》/电子帐册中的工厂。
作者:申宝荣 来源:www.jsciq.gov.cn
本文地址:http://www.4so.net/project/attestation/news/359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