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保险行业协会认为,按《保险法》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涉案/(诉讼、仲裁/车物损失,当事人可以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也可委托社会上的保险公估机构(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或有资质的理赔师来鉴定。但根据《办法》的规定,对非涉案车物损失,只能由价格认证中心来鉴定。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相关负责人则表示,该中心没有也绝不可能借红头文件去垄断车损鉴定市场,只是文件中个别表述有点模糊,才引起了这样的误会,该局表示将在适当时候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完善。
据悉,省法制办将请双方见面磋商,并根据其结果作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