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字化产品的概念及其特征
数字化产品是指信息、计算机软件、视听娱乐产品等可数字化表示并可用计算机网络转输的产品或劳务。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些产品(劳务)可不必再通过实物载体形式提供,可在线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消费者。它具有有形资产的特征,也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同时它既不同于有形资产,又不同于无形资产。数字化产品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存货形态无形化
物质产品,包括原材料、产成品、库存商品等都表现为一定的实物形态。但数字化产品的形态是无形的。既没有实物形态的产品,也无需有形的仓储设备,更不存在库存数量的问题。无论是作为“原材料”的数字化产品(如计算机硬件商购买的机载软件),还是作为企业主营业务的数字化产品(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等),数量上都是取之不尽的,可无限供应。因此按传统的会计分类方法为基础进行评估无法真实反映数字化产品的价值。
2.生产过程虚拟化
物质产品,即使是跟数字化产品较接近的出版印刷品,其生产过程也表现为产品如何从原材料形态,经过若干生产步骤最后形成产成品的过程。生产的每个步骤,都是具体明确的。但数字化产品的生产过程是虚拟化的。一般的计算机软件进入市场前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研制开发阶段;二是制作、附件配备、包装直到入库待售。前者一般为研发阶段,后者为生产阶段。而对数字化产品来说,如果研究开发过程不作为其正常的生产过程,那么数字化产品本身就没有生产过程。数字化产品生产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义。
3.收益模式自由化
物质产品的交易,一般以失去商品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获得收入权作为企业的收入。因此,物质产品交易采取确定价格的直接收益模式。但数字化产品交易除个别产品,如在线音乐、影视等可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外,大都采取先提供产品的使用,由顾客自由决定是否付款以获取进一步的使用权的自由收益模式;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根本不用付款,而是采取其他手段实现收益的间接收益模式。
4.销售过程网络化
物质产品即使通过网络进行销售也属不完全电子商务,即商品始终要运输、装卸。而数字化产品则是完全电子商务(见图1),不需要发生物流作业,也不需有协力厂商,因此更适合中小企业的经营。
二、数字化产品的资产价值界定
评估学所指的价值是内涵的经济价值,即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的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因此我们在对数字化产品进行价值界定时应努力把握这种价值特点,具体而言就是要根据不同评估目的,准确分析特定价值类型下数字化产品的重置成本、现行市价及未来现金流量现值。
1.数字化产品价值界定的前提是资产准确归类
按照资产的流动性,企业的资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但这种划分并不能使数字化产品得到准确的归类。
首先,数字化产品具有物质产品的许多特征。在一个以生产和经营数字化产品为主的企业里,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要为销售而持有数字化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因此,它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就像物质产品生产者销售有形产品一样。
其次,数字化产品也具有无形资产的许多特征。它没有物质客体,具有成本与获利能力的弱对应性,即:它的价值主要决定于人类创造性的复杂劳动,而不是物质资源的耗费;由于其数量可无限复制,不像物质产品那样受资源制约,一次性开发(包括再开发)成功后就可投入销售,在成本构成、产品数量和对收益的预计上具有典型不确定性。但同时,数字化产品与无形资产在性质上又有重大区别:企业持有无形资产是为了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给企业带来比同行更多的收益,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间接收益;企业持有数字化产品是为了销售获取收益,其给企业带来的收益是直接收益。
2.数字化产品价值界定的关键是资产确认时间的界定
选择最合理的确认时间对完整理解数字化产品价值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关系到数字化产品价值在评估实务中能否得到准确及时体现,而传统的建立在交易基础上的资产确认标准不能完全适应数字化产品的确认:
第一,数字化产品的形成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许多公司几乎每年都要推出新版本产品。企业为了保持其数字化产品的先进性,要不断地进行市场调研、软件功能扩展、开发工具升级。因此,数字化产品的确认是一连续的过程。
第二,数字化产品具有给企业带来直接的超额收益的特征,如果完全按照客观、可验证性的要求来确认资产价值,那么在固定的历史成本下,越具竞争优势的数字化产品,随着销售量的不数断增加其账面价值却会越来越小,导致大大悖离其市场价值。因此,数字化产品超额收益的确认是正确体现资产价值的重点之一。
第三,数字化产品还具有价值突贬的特征,物质产品即使过时,由于其使用价值至少还可以进行削价处理。数字化产品一旦过时,将一文不值。数字化产品价值突贬的确认不可能建立在交易观基础上。
三、数字化产品的评估
由前面的分析可知,数字化产品作为一种新兴的资产类别,具有自身鲜明的特点,而数字化产品的评估也会有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本文仅就现有的评估方法在具体运用于数字化产品评估时的操作思路和难点进行简要分析,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市场法
市场法是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值,通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来推测资产价值的方法。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对数字化产品特别是对一些在线娱乐视听产品的评估,采用市场法不失为一种简捷、有效的方法。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广泛运用市场法评估数字化产品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最主要原因是市场上同样或类似可供比较的数字化资产的数量太少,难以得到准确的结论;再者,数字化产品没有数量,而现实情况是,市场上使用一次、一个、一套数字化产品的价格资料相对较为容易取得,但单位数字化产品的价格并不等同于与数字化产品本身的价格;同时,由于数字化产品属于新兴产品,并且涵盖范围较广,不像房地产评估有公认的调整参照系数,在实际操作时往往更依赖于评估师的经验,评估结论的公信力也因此大打折扣。
2.成本法(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照评估基准日时标准重新取得某项资产时所必需的付出来确定其价值的方法。我们认为数字化产品可以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其进行成本费用分析:
(1)研制开发成本
除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工费、计算机硬件设备购置费、数据库系统和各类开发工具软件购置费、材料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费用)外,更主要是要将无形资产的价值摊入其中。因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有形资产的地位急剧下降,产品成本中知识资源磨损价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如果无形资产还像现行财务会计那样核算,则产品成本会严重失真。因而,计算产品成本时,应计算四大生产要素的消耗,特别是知识资源要素的消耗,如职工教育状况、工作能力、业务能力等人力资源和对产品形成产生重大影响的一些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
(2)商品化之前的费用
产品开发成功后使其商品化之前尚要产生许多费用,包括评审鉴定费、注册费、版权处理(如加密、水印技术等)费。
(3)更新费用
数字化产品开发成功后,其产品形态不可能一成不变,企业为了保持和发展产品的竞争优势,需要不断对产品进行更新升级。
(4)辅助软件成本
由于辅助软件成本采取跟主产品套装销售的办法。因此,还应包括其辅助软件开发成本。运用成本法评估时,由于各项数据基本上都可以利用企业的历史数据和市场调查取得,因此便于操作,但成本法最大的问题,是不能及时、准确的反映数字化产品的价值突贬现象,在具体操作时,可以考虑一定的风险贬值率,即:数字化产品评估值=(研制开发成本+商品化之前的费用+更新费用+辅助软件成本)×(1-风险贬值率)
3.收益法
收益法是按照资产的预期收益值,用一定的贴现率将以后各年度的收益进行贴现加和,确定其价值的方法。根据数字化产品自身的特点,我们认为,采用收益法评估是最为适合的一种选择。因为在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市场对产品的需求往往在极短时间发生变化,按成本法评估,则无法对其迅速发展的变化做出反应,往往会导致产品的评估价值远远悖离其市场价值。而且,数字化产品也存在超额收益现象,只有运用收益法,对其未来收益进行合理预测,才有可能对数字化产品的资产置存收益予以适当的确认。最后,数字化产品是没有数量的,任何的成本法、市场法对产品单价的评估都不能简单推导出对该数字产品完整的评估值。
收益法评估计算采用公式如下:
P:数字化产品资产价值;
i:具体预测期数,从第1期到第n期;
Ri:第i期预测期净收益;
r:折现率;
计算数字化产品价值的关键主要是对其收益期i和r的确定。在数字化产品评估中,其生命周期对收益期和折现率的影响则显得尤其重要,数字化产品的生命周期相当短,而衰退期几乎是瞬间发生的。因此,对i的取值不可能太长。我们在预测数字化产品的收益期时首先要判断其位于生命周期的哪一阶段,导入期内可能产品销量较小,但对其收益期的预测却可以适当乐观,当产品进入成熟期后,就必须要谨慎考虑数字化产品存在时间了。同时,折现率的确定也与产品的生命周期有很大的关系,在产品的导入期必须考虑其可能失败的风险、成熟期的后半段则必须考虑淘汰的风险,因此导入期和成熟期的后半段的数字化产品的折现率将明显要高于在生命周期的其他阶段。我们认为对数字化产品生命周期的准确把握,将更有利于反映数字化产品的真实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