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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 > 监管机构对定期年报审核关注要点
定期年报审核关注要点(明责、尽责、问责、免责)
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系统
1、披露是否充分。
年报全文和摘要是否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修订)和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了充分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2、披露是否及时。
是否存在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情况,特别关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业绩预告、资金占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诉讼仲裁、非正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等事项的披露情况。
3、会计信息披露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具体审核要点
对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编报规则第15、19号,结合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系统提供的信息,分析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关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等事项,以及各财务报表内部及相互间的勾稽关系、“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与财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董事会报告”中关于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成立等。
(1)、非经常性损益计算和披露是否符合规范问答第1号的要求。
(2)、加权平均财务指标计算是否符合编报规则第9号的要求。
(3)、重点关注本年度数据与上一年度相比是否发生重大或异常变动,尤其利润构成是否有异常变化。如发现异常,应当了解变动原因及其反映的问题。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在股东单位和其他单位的任职和兼职情况是否已全面披露。
(5)、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发挥作用的情况。
(6)、公司在"董事会报告"关于报告期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中,不应机械地对财务数据增减变动原因作出表面分析,而应突出导致财务数据变动的深层次主要原因,旨在提供关于公司财务报表的叙述性解释和有益于投资者深入分析财务报表的背景,揭示公司盈利和现金流量的质量和敏感性,便于投资者通过公司历史业绩预测公司未来现金流量。
(7)、董事会报告中按行业、产品、地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的分类披露是否符合《年报准则》第34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与财务报告附注中"地区分部(或业务分部)报表"核对相符。
(8)、是否对年度内主营业务或其结构、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进行说明。
(9)、关注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对前五名客户销售的集中程度。若超过50%,请公司提供有关说明并介绍涉及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的情况。
(10)、关于"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的披露是否言之有物、如实地揭示公司经营的潜在风险。特别关注经营状况异常的公司和持续经营能力受注册会计师质疑的公司的相关披露。
(11)、将公司实际盈利与监管记录中盈利预测数或已公开披露的经营计划数相核对,判断是否存在较预测数低10%以上或高20%以上的情况。若存在,是否按要求披露;会计年度内刚实施首发或再融资的公司是否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解释或道歉。
(12)、是否按照《年报准则》的要求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披露的情况与有关财务报表数据是否大致勾稽相符。关注未使用募集资金去向的披露。
(13)、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说明是否符合编报规则第14号和《股票上市规则》第6章的要求,是否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的说明。
(14)、若报告期内公司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上市公司是否对变更、更正的原因及影响进行讨论和分析,并在报送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的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变更、更正的有关说明。
(15)、公司因会计差错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或主动更正的,是否在年报披露以前或同时按照《编报规则》第19号进行了临时公告。
(16)、是否按照《年报准则》第42条的规定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7)、是否说明收购及出售资产、吸收合并的简要情况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否说明涉及的金额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例,与日常监管记录核对是否相符。对相关事项进展情况的披露是否符合年报准则的要求。
(18)、若存在不同类型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是否按年报准则要求的格式予以披露,是否仅披露达到重大标准的关联交易,是否披露对潜在关联方的交易,是否披露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情况。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往来等事项的,是否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审核时,应核实该部分披露是否与会计报表附注内容存在勾稽关系,与监管记录核对是否相符。
对于存在大量关联销售和采购的公司,重点关注有无利用关联交易粉饰经营业绩或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9)、委托理财事项是否按年报准则要求披露。关注该事项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及其对公司可能带来的风险。若该事项已达到披露标准,是否已在第一时间内披露。
(20)、是否按照《年报准则》及摘要表格的要求披露对外担保情况,特别是是否披露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存在违规担保的,是否进行了相应披露。
(21)、合并范围是否发生变化?如变化,应结合监管记录与临时公告审核是否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是否披露变化内容、原因及影响数。对纳入合并范围但母公司持股比例未达50%以上的子公司,是否说明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因;对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是否说明未合并原因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22)、通过分析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及存货周转率和现金流量有关比率,对公司偿债及营运能力予以一定的关注;对净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进行行业内横向比较、公司内各期纵向比较,对盈利能力异常的公司予以一定的关注。
(23)、是否按照《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43条的规定披露年度间变动异常的报表项目,并说明具体情况和变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