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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提取的费用无法支付可否税前列支

日期:2004-10-19 16:3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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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如某企业租用另一企业房屋,已提取费用计入其他应付款,已过几年仍未付,该企业是否可以将提取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其他收入”,即该企业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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