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其他收入”,即该企业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本文地址:http://www.4so.net/project/accountant/1/35262.html 将本页加入收藏夹 将地址复制到剪贴板发送给好友 若发现本文有误或版权问题点击这里